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辯說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
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配合生活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相互協力連結其共同糊口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必要。不滿婚姻確有無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成婚,並在台灣管理戶籍挂號,不意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例。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
離婚證人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可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。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甩手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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